答:所謂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關系的某些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其構成要件如下:(l)無權代理人并沒有獲得授權;(2)相對人主觀上須為善意、無過失;(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無效和應被撤銷的內(nèi)容。《合同法》第49條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即屬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與有權代理一樣,均由被代理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