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即公司財產(chǎn)責任的有限性,這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的獨立性上:
?。?/span>1)公司責任與股東責任的獨立。公司只能以自已擁有的財產(chǎn)清償債務,股東除繳納出資外,對公司債務不再負責,即使公司資不抵債時,也不例外;
?。?/span>2)公司責任與其工作人員責任的獨立。公司的民事活動雖由其董事、經(jīng)理等到管理人員實施,其民事責任亦可能由于管理人員過錯行為所致,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債務負責,特別是在公司無力清償其債務時,不能隨意追加公司的董事長、董事、經(jīng)理為連帶責任人或共同被告。
(3)公司責任與其他公司或法人組織責任的獨立。公司與其他法人組織之間雖然存在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包括存在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或存在主管部門與下屬企業(yè)的隸屬關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它們都是獨立的法人,其財產(chǎn)責任也只能由各自獨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