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8年9月23日,上海某糧油公司與安徽省全椒縣某糧食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經營協(xié)議》,雙方約定:上海公司出資50萬元,不參加經營,不承擔價格風險,只按時收回成本及收益。2008年10月6日,上海公司向全椒公司匯款50萬元。合作協(xié)議到期后,安徽省全椒某糧油公司既未返還本金,也未支付約定的收益。上海某糧油公司屢次索要出資款及收益,安徽省全椒某糧油公司均拒絕返還。上海某糧油公司將安徽省全椒縣某糧食公司訴至法院。
二、分歧
原告上海某糧油公司訴被告安徽省全椒縣某糧油公司合同糾紛案,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上海某糧油公司訴稱:我公司與安徽省全椒縣某糧食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經營協(xié)議》,雙方約定我公司出資50萬元,不參加經營,不承擔價格風險,只按時收回成本及收益。2008年10月6日,我公司向安徽省全椒縣某糧食公司匯款50萬元。合作協(xié)議到期后,安徽省全椒縣某糧食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既不返還本金,也不支付約定的收益。因此起訴要求安徽省全椒縣某糧食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本金及約定收益。
被告安徽省全椒縣某糧食公司辯稱:雙方系合作聯營關系,因經營不善發(fā)生虧損無力償還,且合作雙方應共同承擔經營不善造成的損失,請求法院駁回上海某糧油公司的起訴。
三、裁決
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海某糧油公司與全椒縣某糧食公司簽訂的《合作經營協(xié)議》合同無效;全椒公司必須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上海公司50萬元。
四、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簽訂的投資協(xié)議是否有效,以及安徽省全椒縣某糧油公司是否應該支付原告本金和約定收益。
《中戶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yè)銀行業(yè)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關于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問題規(guī)定:“(一)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并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yè)發(fā)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于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余,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二)企業(yè)法人、事業(yè)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guī),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三)金融信托投資機構作為聯營一方依法向聯營體投資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享固定利潤,但亦應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yè)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企業(yè)拆借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不歸還本金是否計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決的請示》(川高法〔1995〕22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企業(yè)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guī),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fā)〔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聯營是兩個以上的企業(yè)之間或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的橫向經濟合作關系的一種法律形式。從投資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看,雙方約定一方投資不參加經營,不承擔價格風險,不論聯營盈虧與否,只按時收回成本及收益,排除了聯營雙方共擔聯營虧損的義務,顯然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原則,故應確認為無效。本案中,上海某糧油公司與安徽省全椒縣某糧油公司《項目合作經營合同》約定及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上海某糧油公司既不參加經營,也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是出資50萬元,無論項目盈虧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潤。因此,該合同名為聯營實為借貸,而該兩企業(yè)間的借貸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和金融法規(guī),應該屬于無效合同,雙方基于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故安徽省全椒縣某糧油公司應向上海某糧油公司返還借款本金50萬元。
(司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