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須弄清雇傭還是承攬
現(xiàn)實生活中,不少人由于對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概念認識不清,缺乏風險防范意識,往往事到臨頭遭受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后,方才覺醒。其實,雇傭和承攬雖然都是提供勞務的形式,是民間經(jīng)常遇到而又很容易被忽視和混淆的兩個法律關系,但發(fā)生糾紛后,兩者的法律性質(zhì)和訴訟結果卻有天壤之別。
案例一:2005年6月,農(nóng)民李某組織楊某等4名村民為當?shù)剞r(nóng)戶開展小麥收割脫粒有償服務。楊某在作業(yè)時,手臂被收割機皮帶絞傷并住院治療,花去費用合計7萬余元。楊某以受李某雇用受傷為由,將李某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楊某等人受李某的安排和指揮,由李某按楊某等人的工作量支付勞動報酬,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形成雇傭關系。楊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李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7.6萬元。
案例二:2006年2月,村民周某委托林某拆除4間舊房,林某找到安某等另外5人約定共同拆房,待工作完成后由6人平均分配報酬。拆房過程中,安某身邊的房屋墻壁突然倒塌,將其砸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在協(xié)商賠償未果的情況下,安某的妻子張某將房主周某、承攬人林某等6人一起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是以拆除房屋為目的與林某進行協(xié)商并給付固定的拆房費用,符合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周某雖是房主,但其作為定作人依法不承擔責任;安某在作業(yè)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其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應依其過錯適當減輕相對責任人的責任;其他損失系共同承攬人共同導致,應由各承攬人按份承擔。因此,法院判決林某等5名被告給付原告張某人民幣7.84萬元。
案例一是一起雇傭關系糾紛,案例二則是一起承攬關系糾紛。所謂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雇傭人的指示、監(jiān)督下,為雇傭人從事雇傭活動,由雇傭人支付報酬的勞動關系。所謂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該《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案例一中,原告楊某屬于受李某雇傭進行小麥收割脫粒的農(nóng)民,其根本目的在于通過給付勞務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且是在雇主指示、監(jiān)督下為雇主的利益提供勞務,符合雇傭關系成立的條件,依法應當確認為雇傭關系。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雇主李某承擔雇員楊某的全部賠償責任。案例二中,承攬人林某、安某等6名承攬人與定作人周某議定工作任務和報酬后,是獨立完成工作的,并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監(jiān)督之下,他們對所承攬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權。完成工作后,定作人給付的報酬款由承攬人平均分配,這些完全符合承攬關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法院判決原告張某的損失由全部承攬人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