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連續(xù)調解數起啤酒瓶爆裂傷人投訴均因“建議標準”擱淺后,河北省消費者協會致函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就啤酒B瓶使用期限問題請求國家質檢部門做出答復。
據了解,進入6月份以來,河北省石家莊市及周邊地區(qū)連續(xù)發(fā)生數起2000年產啤酒B瓶炸傷消費者的事件。河北省消協在接到消費者投訴與廠家進行交涉時,部分廠家拒絕對消費者做出賠償,原因是GB4544-1996標準附錄中關于“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的條款不是國家強制性標準,他們認為只要啤酒瓶在生產過程中不爆炸,即可以認為是合格產品,對消費過程中因爆瓶產生的傷害事件,廠家不應承擔責任。
據有關資料顯示,因酒瓶玻璃老化,周轉過程中受到外力沖擊等因素, B瓶在連續(xù)回收使用5次以后的強度將降低至新瓶的50%,安全系數明顯降低。河北省消協在對該省部分市、縣市場上流通的啤酒B瓶調查發(fā)現,標稱1998年、2000年、2004年生產的啤酒B瓶仍在大量使用。
無限期反復周轉使用的啤酒B瓶,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構成了潛在危險。國家標準中“建議使用兩年”的規(guī)定成了某些廠家規(guī)避責任的擋箭牌。據此,河北省消協通過中國消費者協會致函國家質檢總局,就“GB4544-1996附錄中的相關規(guī)定如何理解、啤酒瓶的最長使用期限是多長,以及啤酒B瓶回收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是否可以視為不合格產品”等問題請求做出明確答復。
河北省消協副秘書長聶云東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建議使用兩年”的國家規(guī)定能否落實,關鍵取決于企業(yè)自律?,F實情況中B瓶超期服役、反復使用的現象卻充分說明,企業(yè)的自律意識還十分缺乏。在這種情況下,建議性標準就會形同虛設,河北省消協希望國家盡快建立強制性規(guī)定,杜絕B瓶超期服役。